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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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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政务网编辑小组
      • 发文日期:2017-06-21
    • 名    称: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 文    号
      • 主 题 词

    为了做好向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1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五、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