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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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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目的是通过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国务院《办法》要求,“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为此,我市依照国务院《办法》出台《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天津市《办法》)。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自2017年到2020年,对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具体实施。

    天津市《办法》提出,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于考核年度的次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分为各区自查自评、复核检查、综合评议、结果通报4个阶段。

    在自查自评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并做出评价,填报自查评价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复核检查阶段,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检查、抽样调查、核验佐证材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实地核验。在综合评议阶段,市联席会议根据各地自评情况,结合复核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在结果通报阶段,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天津市《办法》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具体组织落实。

    天津市《办法》规定,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考核等级为优秀。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两名的;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即为不合格。考核优秀、不合格以外的区,考核得分排名在前60%的考核等级为良好,考核得分排名在后40%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天津市《办法》同时明确,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市联席会议对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